备受关注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(下称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),于8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?!短趵ú莅感薷亩澹纺饧哟蠖晕ス姘沧吧阆裢返拇ΨAΧ龋娑ㄔ诳赡苄孤豆褚降某∷蚯虬沧吧阆裢返?,对个人和单位最高分别可处5万元和20万元???。
监控摄像头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治安防控具有重要作用。然而一旦管理不当,这些“天眼”极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窃取个人隐私的工具。近年来,有关酒店、住宅、更衣室安装偷拍摄像头等事件层出不穷,引起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。对此,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明确规定,禁止在公共浴室、卫生间、更衣室、试衣间、哺乳室、医疗机构的检查室、诊室、病房、旅馆客房、集体宿舍等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或区域安装摄像头,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???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???。
当个人隐私被侵犯后,如何采取救济措施?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图像信息的违法公开或者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屡见不鲜,而公民的救济途径却相对缺乏。对此,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完善公民隐私权救济途径,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?;ぜ喽焦芾硇疲忧慷怨舶踩悠低枷裥畔⒈;ず图喽焦芾砉ぷ鞯耐吵锖椭傅?。同时,明确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?;ね端呔俦ù砘?,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。
《条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还完善查阅、调取和复制系统信息的程序和要求。规定有关单位在执法或调查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需要查阅、调取、复制系统信息的,应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。